失业保险金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多领、冒领、重复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均属违规行为。
根据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公安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打击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暨追缴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如有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请尽快自觉、主动足额退回。经告知后仍拒不退回的,由公安、人社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整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
有以下情形的人员
须按相关规定退回
一、多地同时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1、多地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同时领取失业补助金的,应及时退回非最后参保地领取的待遇;
2、多地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的,应及时退回失业补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退休
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在办理当月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停待遇;未及时报停导致同时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及时退回多领的失业保险待遇。
三、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重新就业
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重新就业并参保的,应在重新就业当月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停待遇;未及时报停导致多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及时退回。
四、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死亡
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家属应在当月及时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停;未及时报停导致多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及时退回。
五、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服刑
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服刑的,本人或其亲属应及时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刑罚情况,并退回服刑期间多领的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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